離職證明對于勞動者具有重要的意義,實務中離職證明書也是勞動者求職的憑證。
勞動部《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》中規定,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、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,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,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從其他單位在職職工中招錄人員,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用人單位需出具離職證明,但并沒有規定證明書上應當記載哪些內容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。
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:“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、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,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、工作崗位、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?!?nbsp;
該條中的“應當寫明”可理解為“必須寫明”的意思,也就是說,“勞動合同期限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、工作崗位、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”屬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。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包括在內,但也沒有禁止注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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